岑鞏縣檢察院辦理的姚某某涉嫌放火罪一案,可謂近幾年來最特殊的一起案例。姚某某系該縣某中學高三的學生,父母在其三歲就常年外出務工,是典型的留守兒童。因其在學校宿舍偷拿同學手機被發現,自認為受到同學們的歧視,心情煩躁,加之性格十分內向,幾乎沒有朋友。2016年9月13日,為發泄心中不愉快,姚某某趁全體同學離開宿舍上課之際,用打火機將宿舍樓11間寢室點燃后逃離現場,大火被及時撲滅。經鑒定,被燒毀的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24444元。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審查后認為姚某某在學校宿舍內故意放火的行為構成放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鑒于其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其有投案自首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其家屬賠償和修復了被燒毀的物品,并取得學校及學生的諒解;三是其系在校高三學生,剛滿18周歲,系初犯、偶犯,平時無劣跡,悔罪認罪態度好,并且學校老師及同學提出從輕處罰的請求,擬對其作相對不起訴的意見。11月13日在與學校領導、老師進行座談時得知高考報名截止時間為11月15日,為了讓其能夠及時趕上高考報名,同時保證司法程序的合法性,該院承辦檢察官們加班加點,于11月13日上午邀請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及負責人、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教育部門、學校相關人員召開擬作不起訴公開審查會議,經該院檢察長同意,同日下午作出不起訴決定。11月14日該院承辦檢察官來到凱里市看守所對姚某某宣布不起訴決定并對其及家長進行法律幫教和挽救教育,現姚某某已被釋放及時趕上高考報名。據悉,岑鞏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將會在不起訴決定之后繼續對姚某某進行回訪,指派專門的女檢察官對其幫教和關懷,真正做到柔情司法的“治病救人”。
檢察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財產的安全。在本案中,姚某某為發泄情緒,在校園宿舍內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放火罪,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并沒有“冰冷 司法”將其起訴到法院,而是綜合考慮姚某某犯罪背后的動機、起因、成長經歷、危害后果、平時表現和具有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為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堅持將“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落到實處,給姚某某一個重新做人和回歸校園的機會,依法決定對其相對不起訴。對一個人做相對不起訴處理,不等于無罪釋放,只是鑒于其犯罪情節、犯罪后果及悔罪態度等具體情況而不將案件移送至法院判決而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王琪、楊定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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