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2016年1月8日9時許,丹寨縣公安局龍泉派出所接到匿名報警稱:中央名府內有人燃放煙花爆竹,嚴重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龍泉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中央名府小區開展調查。
經走訪調查得知,系吳某某(男,40歲,戶籍地址:貴州省丹寨縣興仁鎮)于2016年1月8日早上在中央名府內為慶祝國春銀飾門面開業燃放煙花爆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丹寨縣公安局對吳某某依法進行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春節將至,丹寨縣公安局繼續加大對《丹寨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縣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宣傳力度。堅決做到,發現一起、制止一起、處罰一起、曝光一起。確保全縣人民生活安寧,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對社會秩序的滿意度和幸福感。(王紹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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