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施工企業進場施工前支付工資保證金制度,并嚴格規范工資保證金動用和退還辦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2、要求施工單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3、工程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施工班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4、成立以局長為組長的清欠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明確專人負責具體工作,制定清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方案,針對重點項目,明確工作方案,確保社會穩定。
5、積極協調配合縣建設工程務工人員工資協調領導小組、縣人社局、縣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共同與農民工開展座談,以及多種方式宣傳國家政策法規,引導農民工通過合法的渠道討薪。
6、聯合縣勞動部門建立快速農民工工資備案及發放機制,互通信息,確保民工快速有效領取工資。
通過多舉措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 2016年涉及農村公路建設民工工資近1000萬元,經過通知并督促施工企業將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其中400萬元跟相關部門協商后,強制轉入勞動部門賬戶,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手中。(潘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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