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實施的目標包括以下五類困難職工:對納入城鄉低保且具有勞動能力但未實現就業的困難職工,著重幫助其實現就業創業,提高家庭收入實現解困脫困;對因各類因素造成家庭經濟狀況變化導致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城鄉低保標準的困難職工,著重通過將其納入社會保障解困。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通過將其納入社會保險并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對喪失勞動能力或社會保險金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納入低保兜底;對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導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職工,著重將其納入醫保、臨時救助、受災人員救助保障;對長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難的農民工,使其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務,生活條件得到顯著改善。對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特別是化解過剩產能和困難企業兼并重組、破產清算、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部分因下崗失業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好轉崗、再就業等安置和社會保障問題。
意見提出從八個方面開展工作,精準開展核查,緊緊圍繞到2020年實現困難職工解困脫困目標要求,科學制定困難職工標準,準確界定解困脫困對象。實施再就業幫扶行動,對有勞動能力的困難下崗職工,要通過加強技能培訓、提供創業援助等方式,以就業創業解困脫困一批。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強化就業信息服務,對鋼鐵、煤炭過剩產能企業較為集中、就業門路窄的地區及資源枯竭地區、獨立工礦區,開展跨地區就業信息對接促進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此外,還要落實社保待遇,針對因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沒有落實相關社保待遇的困難職工,將其納入國家社會保險制度覆蓋一批。加強醫療保障,針對因病致困的職工,通過將其納入醫療救助和醫療互助保險保障一批。積極將因病致困職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醫療互助等保障范圍。強化社會兜底保障,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與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促進企業提質增效,各地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化解落后產能、過剩產能,以兼并重組為主,以破產清算為輔,清理“僵尸企業”,支持引導困難企業健康發展。深入開展送溫暖工作,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向城鎮困難職工送溫暖工作機制,強化雪中送炭、紓難解困功能。對特別需要救助幫扶的困難職工,按月或按季度定期發放困難生活補貼,實現送溫暖經常化、常態化。(記者 湯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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