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我省地處長江、珠江上游,流經我省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1059條,省內有大、中、小型水庫2379座,年平均降水量1178毫米,年平均水資源總量1215億立方米,理論上水資源豐富。但由于我省喀斯特地貌分布廣,降水時空分布不均等原因,資源性、工程性、水質性缺水問題突出。
《條例(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在水功能區從事不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的開發利用活動,對水量、水質及水生態造成嚴重影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條例(草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編制本行政區域入河排污口布設規劃。對水質不達標或入河排污總量超過限制排污總量的水功能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審批新增入河排污口排污的,將由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負責治理,經限期治理仍未達到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排污單位限期搬遷。
重點入河排污口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計量、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裝置,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擅自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拒報或謊報排污情況的且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水超采區劃定結果和地下水管理保護要求,組織劃定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經省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禁采區內,除應急需要外,禁止取用地下水。限采區內,除應急需要和無替代水源的基本生活用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應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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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行政區 規定用水量
此次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條例(草案)》,按照國家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擬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用水定額,明確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制定市州行政區域年度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分配的年度取水總量控制指標,下達取水單位或個人的年度取水計劃。
《條例(草案)》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應進行水資源論證,論證通過后方可辦理取水許可申請。依法辦理水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取水口裝置取水計量設施,按照下達的用水計劃取水,并按規定報送取水情況。
此外,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將被錄入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記者:肖達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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