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規定,現將以下車輛進行公告,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2017年7月18日)起3個月(2017年10月17日前)仍未到黔東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凱里大隊接受處理的,我大隊將對以下公告車輛依法進行處理(聯系人:18985826002錢警官17716655332 龍警官 0855-8311555)
特此公告!
黔東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凱里大隊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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