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情況后,丹寨路政執法大隊路政員立即責令現場停工,由于施工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路政員電話聯系施工負責人李某,對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違反此規定的將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施工負責人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后,路政員建議其另選埋設路線,繞開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區,施工負責人同意路政員提出的建議,表示自己會盡快趕往現場進行回填恢復,丹寨路政執法大隊將繼續跟蹤恢復情況,防止再度發生違法施工行為。(彭吉俊 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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