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認定,2013年8月,陳某通過招考進入貴州省湄潭公路管理段從事財務管理工作,當年8月至2015年7月擔任出納,2015年7月至案發擔任會計。在陳某擔任會計期間,迷上了網絡賭博,在未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單位公款625.6萬元轉入自己個人賬戶,用于賭博活動,至案發前還有501萬元無法歸還。案發后,陳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貴州省湄潭公路管理段會計的職務之便,挪用單位公款625.6萬元用于非法活動,且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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