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雷和阿紅結婚后,生育了一子小韜,并在云巖區購買了一套50多平米的住房。
2012年5月,兩人離婚。同日,二被告與原告簽訂《財產贈與協議書》,約定將兩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自愿贈與兒子小韜。由于房屋未取得房產證,雙方約定,待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時,由兩人配合辦理;辦理變更登記過戶所需稅、費由大雷承擔。
2017年,房屋具備過戶條件,小韜請求父母將房屋過戶給自己,獲得母親阿紅支持,但父親大雷拒絕,并與他發生多次爭吵。
小韜將父母一同告上了法庭,小韜認為,《離婚協議》符合有關規定,理應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大雷辯稱,《離婚協議》中對房屋的處理中屬于一種對子女的贈與,該贈與合同成立,但由于房屋未交付或者辦理相關手續因而未生效,其并沒有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
云巖區法院審理認為,小韜與阿紅、大雷所簽訂的《財產贈與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屬有效。故判決大雷、阿紅協助小韜將該房屋過戶登記到小韜名下。辦理過戶的相關稅費由大雷承擔。(作者 孟劍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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