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訴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面對進氣格柵里面發出的警示燈光,該車駕駛員李某表示剛才自己并沒有打開警燈駕駛,所以不能算是違法。雖然李某并沒有打開警用標志燈具開關,但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規定,李某駕駛的是一輛民用車輛,按照規定是不能安裝標志燈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非法安裝報警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對于李某駕駛的機動車非法安裝標志燈具的違法行為,民警依法強制拆除了安裝在進氣格柵里面的標志燈具并予以收繳,并依法對李某的違法行為開據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李某將面臨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銅仁高速交警提示:標志燈具只有特種車輛才能安裝,當警察出警或者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搶險救援任務時才會開起標志燈具,當標志燈具亮起時,使用標志燈具的車輛擁有優先通行權,其余車輛應該避讓。所以民用車輛是禁止安裝和使用標志燈具的,否則會擾亂交通秩序,帶來交通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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