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環保廳公布 2018年上半年,我省各級環保部門持續加大對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共查辦環境行政處罰案件720余件,下達罰款金額超過1億元。
根據通報,2018年上半年,我省各級環保部門持續加大對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共查辦環境行政處罰案件720余件,下達罰款金額10175萬余元。查辦《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及移送涉嫌環境犯罪五種類型案件共162件,其中實施按日連續計罰案件1件,作出按日連續計罰金額10萬余元,實施查封、扣押案件47件;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案件44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案件58件;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2件。
從地區分布上看,2018年上半年,貴安新區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8件,罰款金額85萬余元,沒有辦理五種類型案件;貴陽市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72件,罰款金額近549萬元,辦理五種類型案件共13件;遵義市(不包括仁懷市)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95件,罰款金額近688萬元,辦理五種類型案件共19件;六盤水市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69件,罰款金額793.6萬余元,辦理五種類型案件共9件。
安順市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54件,罰款金額463.4萬余元,辦理五種類型案件共7件;銅仁市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82件,罰款金額1470.4萬余元,辦理五種類型案件共53件;畢節市(不包括威寧縣)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89件,罰款金額986.5萬余元,辦理五種類型案件共15件;黔南州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88件,罰款金額1129.4萬余元,辦理五種類型案件共5件。
黔東南州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67件,罰款金額775.5萬余元,辦理五種類型案件共14件;黔西南州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59件,罰款金額2642.5萬余元,辦理五種類型案件共18件;仁懷市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16件,罰款金額132.7萬余元,辦理五種類型案件共8件;威寧縣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23件,罰款金額459.6萬余元,辦理五種類型案件共1件。
■典型案例
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銅仁市碧江區環境保護局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銅仁市碧江區六龍山鄉小冬云村地波羅組村民王某某,在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也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在自家院地搭建簡易廠棚,安裝土法煉汞灶、蒸汞鍋以及木質桶等設備并通過從甘肅省西和縣某廢舊鉛廠購買原料廢汞觸煤從事土法煉汞,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現場冶煉廢渣、廢汞觸煤原料、汞成品等露天堆放。
經對其周邊環境污染狀況進行布點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土法煉汞作坊原料堆放地及下方土壤中總汞濃度分別超標300倍和5.3倍;其左下方150米處、右下方200米和正下方300米處土壤中總汞濃度分別超標8.5倍、7.6倍和7.4倍。
鑒于該土法煉汞作坊行為已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銅仁市碧江區環境保護局于2018年4月18日將案件移送銅仁市碧江區公安分局。銅仁市碧江區公安分局受理立案后,經進一步偵查取證,隨后將案件移送碧江區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偵辦。
私設暗管違法排污案
2018年4月12日,畢節市赫章縣環境監察大隊在對畢節市赫章縣誠欣紙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配套環保設施未經驗收,且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投入生產并違法排污,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通過私設管道直接引出排入珠市至雉街河內。
畢節市赫章縣環境保護局在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立案查處的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于2018年4月12日將案件移送赫章縣公安局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赫章縣公安局受理后對該公司負責人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決定。
違法排污被查封案
2018年1月29日,安順市普定縣環境保護局接到投訴舉報,反映位于普定縣黃桶街道辦事處河柳村的普定縣宏潤發香蠟紙燭加工廠違法排污。普定縣環境監察大隊隨即對該廠展開調查,現場檢查時該廠處于生產狀態,其烘干設備使用燃煤和廢木材作為燃料,未配套建設相應的環保設施,大量煙氣無組織排放,嚴重污染周邊環境;另外,該廠生產廢水排入廠區外無防滲措施的坑塘內直接進入外環境。
安順市普定縣環境保護局經調查取證后,依法對該廠主要生產設備實施了現場查封,并對其進行立案處罰,向其作出罰款4.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不正常運行環保設施案
今年1月23日,畢節市納雍縣環境保護局對畢節市金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納雍縣張家灣鎮金發煤礦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煤礦正在進行井下維護作業,其礦井廢水處理設施調節池的排泥閥門處于開啟狀態,礦井廢水和部分洗煤廢水未經處理,直接通過排泥閥門進入廠區污泥濃縮池和清水池后排向外環境,最終排入煤礦下方的小壩水庫。經現場采樣監測,結果顯示其外排廢水懸浮物和化學需氧量濃度均超過排放標準限值。
畢節市納雍縣環境保護局經調查取證后,對該煤礦不正常運行環保設施違法排污行為進行了立案處罰,依法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將案件移送納雍縣公安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涉嫌偽造在線監測數據環境犯罪案
今年4月21日,畢節市納雍縣環境保護局對貴州新浙能礦業有限公司納雍分公司托管運營的貴州比德煤業有限公司比德煤礦礦井水處理設施及其在線監控系統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加藥設備處于停運狀態,礦井廢水未經處理從溢流孔流出經管道進入排污口后外排至堰塘小河。其排污口處放有裝滿清水的黑色水桶1個,并有一根水管將清水引入該黑色水桶,自動監控設施采樣設備置于該黑色水桶中,直接采集該黑色水桶中的清水進行監測和上傳數據。
通過納雍縣環境監測站對該煤礦排污口、堰塘小河上游100米、堰塘小河下游100米以及黑色水桶中水樣進行采樣后監測,結果顯示:比德煤礦廢水排放口外排廢水樣懸浮物、化學需氧量超標;堰塘小河下游100米處水樣氨氮、懸浮物超標;而堰塘小河上游100米水樣和黑色水桶中水樣各項指標均合格。
畢節市納雍縣環境保護局經調查取證后,初步判定貴州新浙能礦業有限公司納雍分公司托管運營的貴州比德煤業有限公司比德煤礦礦井水處理設施在線監控系統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已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依法將案件移送納雍縣公安局進一步偵辦。(楊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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