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錦屏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成功化解一起因遺產繼承引發的債務糾紛,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4年,被執行人劉大某之子劉小某因治病所需與王某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王某華向劉小某支付了首付款15萬元,但未辦理過戶登記。2015年劉小某又向王某建借款11萬元用于治病并約定兩年內還清借款。2016年劉小某因病去世,其父劉大某繼承劉小某的遺產房屋兩套,但均不同意償還其子所欠的兩筆債務。無奈之下王某華、王某建先后分別向錦屏法院起訴劉大某,要求其償還債務。經審理,法院判決劉大某應在繼承劉小某遺產范圍內償還其子劉小某所欠債務。
2019年1月17日,王某華、王某建向錦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收到案件后執行法官迅速翻閱卷宗了解案情,并得知被執行人劉大某已是古稀老人,又因中風導致偏癱行動不便。執行法官隨即到劉大某家中進一步了解情況,了解到劉大某至今仍然未能走出喪子之痛的陰影,其子的債務更是刺痛其心,其對法院的判決和執行十分抗拒?紤]到被執行人劉大某的身體狀況和心結,執行法官多次上門耐心細致的釋法析理和不厭其煩的勸解,劉大某的情緒得以舒緩,并表示理解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同時希望法院給其幾天時間考慮。2月19日,在執行法官的主持調解下,王某華、王某建與劉大某三人達成執行和解以物抵債協議,劉大某將其中繼承的一套房屋抵償其子所欠的兩筆債務,至此,該案順利執結。
法官寄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本案中的被執行人作為遺產的繼承人,有責任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胡先鋒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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