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5月6日,錦屏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公開進行了審理,并當庭作出了判決。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成酒后駕駛一小型轎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當李某成行駛至松從高速119km+200m(新化收費站)時被黔東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民警依法查獲。經當場對李某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56mg/100ml,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其酒精含量結果為128.26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成在庭審中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楊某成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撤銷某縣人民法院某號刑事判決主文中被告人李某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的緩刑部分;被告人李某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數罪并罰合計刑期拘役六個月,決定執行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姜開植 劉榮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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