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6月18日晚被告人馬某發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清江大橋往九龍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三江鎮利民佳惠超市門口時與唐正某駕駛的男士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輕微損壞的交通事故,群眾報警后,交通民警到現場處理時發現馬某發酒后駕車,經對其進行抽取血樣委托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其血醇含量為225.47mg/100ml。在現場馬某發拒絕配合辦案工作,并有辱罵執法辦案民警的行為。法庭調查中,公訴人通過舉證示證揭露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馬某發對其醉酒駕車在城鎮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供認不諱,并當庭表示認罪和悔罪,法庭根據該案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等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公訴人以案釋法,從醉酒駕車不但給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危及到自身的安全等方面闡明了危險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教育和引導廣大機動車駕駛員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安全出行,文明駕駛,杜絕酒后駕車的不良行為。該案的判決不僅震懾“醉駕”肇事者,同時也警示和教育廣大駕駛人員珍愛生命,遠離酒駕,對確保交通秩序良好,共同創造安全、有序的社會環境起到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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