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和進一步規范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更好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互助性、保障性作用,促進我州房地產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住建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等要求,為防范化解資金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有效運行,結合我州實際,決定調整和進一步規范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具體如下:
一、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一)調整異地購房提取政策
支持繳存職工在繳存地或戶籍地購、建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支持在非繳存地或非戶籍地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戶籍地的確認以申請購買該套自住住房之前的時間核定(黔東南州行政區域內除外)。
(二)調整提取住房公積金首付購房款后同時可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按月對沖”政策
支持繳存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首付款后,不再支持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未提取住房公積金首付購房款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后可以“按月對沖”還貸和一次性結清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支持辦理商業銀行自住住房貸款的可以申請按年提取還貸和一次性結清貸款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調整職工因工作調動或離職轉移、提取政策
繳存職工工作單位變動或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需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調出黔東南州行政區域外的,封存期間,在異地開設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可向新單位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半年后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可在繳存地申請辦理提取銷戶。
(四)調整購建房存在第三方共有情形的提取政策
繳存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存在第三方共有權人的,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應三方合并計算,且總額不能超過所購、建房屋總價。
(五)調整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政策
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40%。二套房屋數的認定以家庭為單位(含貸款申請人、配偶),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及住房公積金業務信息系統查詢審核的涉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套數,未體現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認定為首套公積金貸款;信用報告顯示有過一次或超過一次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均屬二套及以上貸款;不支持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進一步規范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一)規范新市民貸款申請條件政策。新市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必須滿足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條件,且帳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不支持補繳或一次性繳存6個月方式替代連續繳存。
(二)規范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政策。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申請人(含配偶)個人信用報告顯示無欠款余額(含信用卡消費);申請人(含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不得存在5年內銀行貸款(含信用卡消費)累計逾期6期(不含6期)以上或連續逾期3期(不含3期)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逾期3期(不含3期)以上的記錄。
(三)規范部分貸款申請時限規定政策。申請貸款購買期房時限不超過兩年(含兩年),時間以所購商品房備案登記時間核定。購買現房、建造自住房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現房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時間核定,自建房以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登記時間核定;申請人屬于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共同還款期間離異的,如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離異時間要滿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原共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應為結清狀態。
(四)規范部分貸款業務辦理方式政策。申請人購買二手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資金劃撥至賣房人賬戶。
(五)規范支持首套住房貸款政策。申請人申請首套住房貸款的,其個人征信報告顯示累計逾期6期(不含6期)以上或連續逾期3期(不含3期)以上,風險可控的可執行信用擔保規定。
三、本意見從 2019 年4月1日起執行。本意見施行前已受理的業務按原政策規定辦理。
黔東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3月 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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