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7至28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王某, 林某貴、林某富、王某赟等1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部分被告人上訴案。
庭審現場
該案經錦屏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自2014年8月以來,被告人王某、林某貴等人,為強化所謂的“管理”“指揮”建立了“赤溪坪兄弟車隊”微信群;祭豬頭發誓,強化組織關系;在長達四年的時間里,形成了車隊成員必須服從隊長的安排、隊員之間要講團結、車輛運輸要上交管理費、不準插隊運輸、不準社區外的人員加入車隊、實行統一車箱容量、統一到指定加油點加油、統一聚餐聚會、統一派車等組織紀律活動規約,該犯罪集團成員穩定、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十分固定。該犯罪集團倚仗車隊人多勢眾,采取阻工、辱罵和人身威脅等手段,在赤溪坪社區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妨害公務、敲詐勒索等11起犯罪活動。其中,采取以車或人阻止現場施工的危險手段實施強迫交易3 起;采取向施工方威脅排擠其他車隊的手段實施強迫交易 1 起;采取向施工方威脅強行承包的手段實施強迫交易1 起;采取圍堵執法車和威脅執法人員的手段實施妨害公務 2 起,公然挑釁國家公權力;采取威脅實施敲詐勒索 1 起;采取有組織地阻工實施違法事實 1 起;利用該犯罪組織勢力和影響力實施違法承包 2 起;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庭審現場
一審法院對12 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財產、罰金不等的附加刑。宣判后,王某等6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該案上訴后,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出庭履行職務,辯護人發表了辯護意見。鑒于該案案情重大,案件將擇期宣判。
上訴人及其他原審被告人的部份家屬及旁聽群眾共計50余人旁聽了該案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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