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明確界定了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以及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欺詐騙保行為的具體內容。
其中,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欺詐騙保行為包括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為不屬于醫療保障范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掛名住院的;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等。
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欺詐騙保行為包括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營養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發票等。
參保人員欺詐騙保行為包括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非法使用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等。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欺詐騙保行為包括為不屬于醫療保障范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手續;違反規定支付醫療保障費用等。
貴陽市醫保局提醒,發現欺詐騙保行為,社會各界可通過來訪、信函、電話、網絡、電子郵箱、APP等方式進行舉報。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后15個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受理范圍的舉報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并對舉報人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區醫療保障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上級醫療保障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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