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27日,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貴陽舉行
為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貴州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共七章四十九條,分別對規劃建設、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
根據《條例》,因施工、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施工、檢修完成后應當及時恢復供氣。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燃氣用戶。
《條例》明確,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布24小時搶險維修服務電話,接到燃氣用戶燃氣設施故障報修后,應當在24小時內入戶檢修;接到燃氣用戶室內燃氣泄漏報告后,應當提示燃氣用戶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并立即趕到現場處置。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免費入戶安全檢查。燃氣經營者對用戶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事先向用戶告知安全檢查的日期,并在約定的時間上門檢查。因用戶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按約定時間入戶檢查的,燃氣經營者與用戶可以另行約定入戶檢查時間。
《條例》還明確,屬于燃氣經營者維護、更新的燃氣設施的安全隱患,由燃氣經營者負責排除;屬于用戶維護、更新的燃氣設施的安全隱患,以及因裝飾裝修、使用等造成的隱患,用戶應當在燃氣經營者指導下進行排除。
《條例》規定,禁止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過程中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禁止對室內燃氣設施進行包封和暗埋;禁止將裝有燃氣設施的廚房改裝為臥室、浴室和衛生間;禁止在裝有燃氣設施的廚房、鍋爐房內住人或堆放易燃、易爆化學品。
違反上述規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洪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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