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勝與被害人潘某科到本村村民潘某肖家幫忙“立房子”(建新房),按照當地的民族習慣寨子上幫忙的人都聚集在一起吃飯喝酒。在喝酒的過程中,大家你一言我一語興致高漲,此時潘某科強行勸潘某勝喝酒,并稱“不喝這杯酒就是不給我面子”,但潘某勝幾經勸酒仍堅持不喝,于是兩人發生口角進而發生推拉,后潘某科被潘某勝推到在地,造成右膝髕骨閉合性粉碎性骨折。經鑒定,潘某科右側髕骨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潘某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身體輕傷的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且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理。
法官提示:強行勸酒使不得,故意傷害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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