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王某與被執行人楊某撫養費糾紛一案。2008年,王某作為上門女婿與楊某結婚生育一子楊小某。婚后,雙方因家庭矛盾于2015年分居未有來往。2019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王某與楊某離婚,楊小某隨王某生活,楊某需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楊某不服判決上訴后,經調解,楊某同意與王某離婚,楊某每月支付楊小某撫養費400元且每月有四天探視權。
因楊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王某于2020年8月25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為了讓楊小某盡快拿到撫養費,執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時間聯系被執行人楊某,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官了解到,王某與楊某離婚后,雙方矛盾日劇增大,王某甚至拉黑楊某的聯系方式,不讓其與兒子楊小某見面,楊某因此賭氣不支付撫養費。執行法官考慮到楊某只是因為未能探視兒子而不履行義務,該案的關鍵在于王某是否配合楊某探視兒子。找到矛盾點后,執行法官立即聯系申請執行人王某,向其釋法明理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表示兩人雖已離婚,但作為母親的楊某依法享有探視權,父母間的矛盾不能影響小孩的身心健康。經過執行法官耐心勸解,雙方長久以來的矛盾終于化解。由于楊小某在黎平縣生活學習,為了不打擾楊小某學習,執行法官約定雙方8月27日下午到黎平縣由楊某親自交付撫養費,在法官的見證下,楊某終將遲來的撫養費4800元交至楊小某手上,母子倆終于相見。至此,該案圓滿執結。
法官寄語: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未撫養子女的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子女的一方應配合另一方探視子女。作為父母,不要讓孩子成為雙方矛盾的犧牲品。(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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