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案過程中,檢察官發現車輛所有人林某某明知被告人盤某某與自己一起大量飲酒,仍將車輛交由盤某某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應當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據此向雷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
即使沒有開車,存在以下行為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一、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者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請廣大司乘人員注意,在做到自己喝酒不開車的同時,也不能縱容身邊的人喝酒開車,這是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羅盼)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