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張某與女方夏某在2005年相識后同居,兩人并未領取結婚證,只是按習俗辦了喜酒。起初二人感情尚好,期間生育有兩個子女。近年來,在周圍人風言風語和自己的覺察下,夏某開始懷疑張某有外遇,還多次與其發生爭執,兩人感情逐漸惡化。后來的一天,夏某聽說張某在雷山縣城背著她開車載著別的女人,面對張某的欺騙和“第三者”的插足,她內心的積怨瞬間爆發,在與張某對質之時,她憤怒地將家里的汽車車窗砸爛,二人矛盾激化直至無法調和,隨后張某訴至雷山法院。
經過該院法官調解,因張某與夏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最終以家庭財產歸張某,兩個子女由張某撫養,夏某不負擔撫養費,張某補償夏某一萬元人民幣的協議調解結案。夏某為家庭奉獻15年,養育了兩個子女,離開時,僅僅從家里帶走了一萬元和自己的衣物,令人不勝唏噓。
在雷山縣這樣的少數民族地區,部分群眾法律意識還較為淡漠,同居而不領證的情況依然存在。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法律程序,不經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上就是非婚姻狀態,缺乏法律基礎,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縱有再多“苦情”也是枉然。(董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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