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20年2月11日21時57分許,余某科(男,雷山縣大塘鎮人)酒后多次撥打110報警電話,惡意騷擾公安機關正常辦公秩序。余某科因涉嫌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單位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被雷山縣公安局給予行政罰款二百元的處罰。
案例2
2020年6月29日5時許,廖某(男,20歲,貴州省鎮遠縣人)在雷山縣西江鎮東引村因酒后向她人告白被拒,多次打電話報警稱其本人是涉嫌盜竊罪的在逃人員,要求派出所民警出警將其帶回派出所進行處理。經核實廖某不是涉嫌入室盜竊在逃人員,為虛假警情,廖某的行為涉嫌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被雷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3
2020年7月1日23時51分許,李某鵬(男,32歲,雷山縣丹江鎮人)謊報稱在雷山縣丹江鎮茶緣賓館內有人聚眾賭博。接到報警后,雷山縣公安局丹江派出所民警立即組織警力趕到現場展開調查及電話聯系報警人核實,未發現有人賭博。經詢問,李某鵬對其捏造夸大事實,謊報案情,嚴重擾亂了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及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李某鵬的行為涉嫌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被雷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4
2020年8月13日1時30分許,楊某榮(男,29歲,陜西省西安市人)在雷山縣西江鎮六號風雨橋因醉酒拉不動其朋友回酒店,于是故意編造有人打架的警情,撥打110報警謊稱在雷山縣西江鎮六號風雨橋有人打架,要求快速出警。公安民警到場后未發現現場有人打架,經詢問,楊某榮如實供述了其為了讓警察送他回酒店,故意謊報有人打架的警情的違法事實。楊某榮的行為涉嫌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被雷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5
2020年8月17日19時46分,違法行為人李某軍(男,苗族,現年31歲,雷山縣西江鎮人)因酒后懷疑其妻子與其堂哥出軌,謊報警情稱其妻子被強奸。李某軍因涉嫌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被雷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6
2020年9月10日0時42分許,違法行為人白某雷(男,雷山縣丹江鎮人)酒后欲到雷山縣丹江鎮一足療店按摩,因該店已關門暫停營業無人接待,其遂報警稱被人綁架。白某雷因涉嫌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被雷山縣公安局給予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
2020年9月16日8時許,張某娥在雷山縣西江鎮西門入口處與同行的姚茂周因瑣事發生爭執,遂撥打110電話報警稱謊稱自己在西江鎮內被他人強奸。9月17日張某娥因涉嫌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被雷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提醒:惡意撥打、騷擾110是違法行為,無故辱罵接警員,嚴重影響正常接處警工作,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10報警服務臺是重要的公共資源,請勿惡意撥打110,把110報警電話留給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給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1款第1項規定:“謊報警情”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給予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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