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宣判現場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高守洪利用擔任茅臺股份公司總經理助理,茅臺對外投資公司總經理,茅臺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茅臺高新置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地產項目合作、物資供應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被告人高守洪通過遠程視頻參加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守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鑒于高守洪具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對所犯罪行認罪認罰。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決定對其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高守洪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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