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15日下午,王某德、王某講途經三江鄉腳車村“烏嗲”坡時,發現兩條蛇在田里曬太陽,因有人路過受驚后鉆入洞中。王某德隨即打電話邀約韋某智、吳某絞前來輪流挖掘蛇洞,后因挖掘困難,韋某智遂打電話給李某巖,讓其帶捕魚竹籠前來設置陷阱。次日上午,韋某智到蛇洞處查看,發現陷阱內有蛇類活體兩條,隨即通知王某德、李某巖、王某講來到現場,一同將兩條活蛇帶到李某巖家關入鐵籠,后又轉到吳某絞家一樓存放,直至案發被公安民警扣押為止。在此過程中,王某德等人對捕獲的兩條蛇進行了稱量,一條凈重4.5公斤,一條重3公斤,經云南云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德、韋某智等人獵捕的兩條蛇系眼鏡王蛇,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物種之一。
榕江縣人民法院院長廖聲艷擔任審判長主審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德、韋某智、王某講、李某巖、吳某絞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眼鏡王蛇2條,其行為構成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扣押的2條眼鏡王蛇,已移交給貴州森林野生動物園放養。
榕江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正國出庭支持公訴
當前,正處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時期,5名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不惜以身試法,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為保護自然生態環境資源免受不法侵害,秉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貴州生態發展保護理念,五被告人依法受到了懲處,并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本次庭審,榕江法院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街道相關干部群眾以及媒體記者等參加該案的庭審旁聽。該案的及時判決,進一步教育和警示了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為榕江縣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