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扭的瓜不甜呀
可劉某某天真地以為
愛情不能輕易放手
殊不知
傷害了女友
也把自己給搭進去了
……
2020年5月29日,開陽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遠程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被告人因感情糾紛非法拘禁女友案件,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透明膠帶一條予以銷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宋某系同居關系,二人因感情問題發(fā)生矛盾糾紛,宋某向劉某某提出分手。2020年2月16日20時左右,劉某某謊稱要與宋某分手,便駕駛一輛黑色吉利牌轎車將宋某騙離家中,當劉某某駕駛車輛至禾豐鄉(xiāng)典寨大橋附近時,其強行將宋某用膠帶進行捆綁,用菜刀對宋某進行威脅,后又開車途經(jīng)禾豐鄉(xiāng)典寨村XX組、南江鄉(xiāng)苗寨村委會門口等路段,宋某在途中掙脫后,劉某某又對宋某進行毆打、捆綁,劉某某將宋某帶至開陽縣貴開路打兒窩(小地名)附近加寬車道時,在宋某的哀求下,劉某某將宋某松綁后便開車和宋某一起返回到禾豐鄉(xiāng)家中。被告人劉某某非法剝奪被害人宋某人身自由2小時左右。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威脅、毆打被害人,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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