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某以縣人民政府未能滿足拆遷安置補償、住房樓頂未按經營性“養豬場”補償為由,多次進京非法上訪。期間,政府職能部門核實后全額兌現了補償款26.7萬余元,同時,為夫妻二人解決了公益性崗位就業。得到好處后,沈某某不斷編造新的上訪理由,繼續上訪。自2013年以來先后多次進京到天安門、中南海、聯合國開發署等非接訪場所非法上訪多達16次,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管理秩序。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出示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被告人、辯護人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無視國法,多次進京非法上訪,導致縣政府花費大量人力、物 力、財力(多達19萬余元)進京將其接回,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綜合沈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其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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