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從江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梁某榮、吳某生、吳某榮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一案開庭審理。該案系此罪名設立以來,從江法院審理的首例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案。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梁某榮以到緬甸幫別人看守賭場等工作,并以高額工資誘惑,先后成功組織10人偷越國境,后偷越國境人員回到云南邊境時被邊境民警查獲。8月初,被告人梁某榮、吳某生、吳某榮同樣以高額工資誘惑,成功拉攏組織4人偷越到緬甸,后4人偷越國境回國,在云南邊境被邊境民警查獲。
從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榮、吳某生、吳某榮違反出入國境管理法規,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告人梁某榮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人數眾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生、吳某榮在與他人犯罪過程中起的作用較小,系從犯,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梁某榮、吳某生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被告人吳某榮在公安民警電話傳喚后到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從江法院依法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梁某榮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吳某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吳某榮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提醒: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維系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邊)境的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請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出入境管理法規,切勿罔顧國家法律,不要心存僥幸,更不要聽信他人“高額工資”的拉攏、引誘,非法出入境或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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