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于是判處孫某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導致被害人13420元的經濟損失繼續予以追繳,賠償被害人。判決生效后,孫某建并未主動上述義務,刑事審判部門依法移送執行。立案執行后,向被執行人孫某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履行上述義務,但被執行人孫某建未自動履行。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房屋,即將對該不動產進行拍賣的同時,將法院相關強制執行措施告知被執行人孫某建的親屬,向其親屬釋法明理,告知強制執行后果,其親屬通過“算司法賬”,感到強制執行會給其家庭造成一定的損失,自動代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案件成功執行完畢。
該案被執行人孫某建盜竊他人財物,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受到牢獄之災。同時,還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犯罪成本極高,不僅自己受到法律處罰,親屬也因此受到了牽連。案件成功執行完畢,對社會起到了一定的震懾和教育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李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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