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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通洲利用擔任雷山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和雷山縣自然資源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施工、項目撥款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索要財物數(shù)額較大;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和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采用了多媒體示證的方式,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王通洲進行了質(zhì)證,雙方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王通洲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法庭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王通洲犯受賄罪和串通投標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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