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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社蓮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要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機關采用多媒體示證的方式,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潘社蓮及其辯護律師進行了質證,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潘社蓮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潘社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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