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貴州高院發布貴州省2020—2021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野生動物保護、人文遺跡保護等類型,經過案例征集、推薦、嚴格評選等環節,確保了案例的廣泛性、全面性和權威性。
此次選取的十個典型案例具有鮮明的特點和典型意義,有的案件體現了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有的案件貫徹《長江保護法》綠色發展的原則,有的案件落實了恢復性司法理念,有的案件展現出公益訴訟案件類型的多樣化發展。這些典型案例對于進一步統一全省環境資源案件裁判標準,加強環境法治宣傳教育,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都能夠起到較好的示范指導作用。
被告單位貴州省鎮遠縣宏宇鋅業有限公司、被告人秦柳峰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宏宇鋅業公司主要生產經營鋅錠、鋅附產品、工業硫酸,秦柳峰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該公司在廠區內建設了1號臨時渣庫和3號臨時渣庫堆放浸出渣。2014年底,該公司建設了“電解鋅生產浸出渣無害化處理”項目,并在公司外圍的集體土地上建設了2號臨時渣庫作為配套設施。 該無害化處理項目及2號臨時渣庫至今未經有關部門驗收。
2015年3月至6月,該項目試運行期間,公司將原堆放在車間的浸出渣轉運至2號臨時渣庫。
2015年6月底,公司停產時尚有約10000噸的浸出渣堆放在3個臨時渣庫內沒有處理。
期間,黔東南州環保局和鎮遠縣環保局多次下達整改通知,但截至2018年9月,宏宇鋅業公司僅自行處理廢渣1648.53噸,尚未處理的廢渣共計10763.08噸,且未采取有效防淋、防滲、防流失等措施,導致危險廢物隨雨水進入外環境。
2018年11月,鎮遠縣人民政府墊資代為處置了該公司堆存的全部廢渣,支付了處置費用5906485元。后被告單位宏宇鋅業公司及被告人秦柳峰向鎮遠縣人民政府償還了120萬元。
2019年10月,在鎮遠縣人民法院組織下,被告單位與政府部門就余款4706485元達成還款調解協議。
經認定,浸出渣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常用有色金屬冶煉廢物。經鑒定,宏宇鋅業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浸出渣中的鎘、鋅已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表1浸出毒性鑒別標準限值,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
【裁判結果】
貴州省鎮遠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宏宇鋅業公司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明知浸出渣是危險固體廢物,仍然將大量浸出渣長期貯存、擱置在未經驗收的臨時渣庫內,該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行為,被告人秦柳峰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非法處置的行為中,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故被告單位宏宇鋅業公司、被告人秦柳峰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
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判決被告單位貴州省鎮遠縣宏宇鋅業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秦柳峰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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