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幾乎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但仍有少數人抱有僥幸心理,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近日,三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被告人當場服判,未提出上訴。
2021年3月17日,被告人吳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由燕子巖(地名)往三穗縣城行駛,20時59分,行駛至三穗職中門口時,因操作不當碰撞道路防護欄及行人姜某某、徐某肇事。事故發生后吳某某駕車逃離現場,后在親友陪同下到縣交警大隊投案,經對吳某某作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58mg/100ml,抽其血液檢驗血液乙醇含量為46.51mg/100ml。經鑒定,姜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吳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姜某某、徐某無責任。據悉,被告人吳某某還存在穿高跟鞋開車等不符合駕駛操作規范的行為。
三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飲酒后駕車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離現場,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的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汽車走進了大眾生活,交通安全成為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焦點之一。飲酒后駕車,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共安全秩序,給自己、他人以及社會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增強法治觀念、提高安全意識,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做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涂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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