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13年,被告貴州某公司于從貴州某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購買了原天柱縣某煤礦。
2016年,經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批準注銷了該煤礦采礦許可證,并注明由天柱縣國土資源部門督促該企業履行完成礦山地質保護與恢復治理義務。
2019年,天柱縣自然資源局向貴州某公司下達責令治理及恢復工作的通知,但一直未履行。2020年,天柱縣自然資源局一直以書面、電話等形式責令和督促貴州某公司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仍未履行。
2020年9月30日,天柱縣自然資源局按上級相關要求,委托貴州省地質礦產局烏蒙工程公司編制《天柱縣某某煤礦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實施方案》。經招投標,烏蒙公司(中標)開展涉案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目前,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項目已竣工并經專家組驗收合格。經審計,該項目工程施工直接費用為589138.26元。另外,該項目工程設計費為54745.00元,監理費為6000元,審計費為9000元,上述各項費用合計658883.26元。
貴州某公司應當履行相關的法定義務而未履行,為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天柱縣自然資源局委托第三方開展治理修復工作,并經驗收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貴州某公司應當承擔該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的總費用。事后貴州某公司未積極承擔修復治理費用,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公益訴訟起訴人經過法定程序公告后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公益訴訟。
被告貴州某公司對起訴的事實和相關費用無異議,也表示會積極履行承擔修復費用的義務,但因公司目前的狀況,要求延緩履行。鑒于環境公益訴訟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受損,修復環境具有必然及緊迫性,貴州某公司應盡最大能力及時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法官組織雙方的多次協商及法律釋明,最終雙方按照訴訟請求賠償金額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也在達成協議后三日內將應承擔的全部費用匯入天柱縣法院專用賬戶。
該案是天柱縣法院環境保護法庭設立以來受理的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以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調解結果應符合社會大眾的整體利益。該案以替代修復方式快速地修護了受損的生態環境,被告能主動調解并積極履行承擔修復費用的義務,體現了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有效性,高效快捷便是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方向和目標。(蒲慧瓊)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