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仁懷市一名市民夜間與朋友飲酒后,無證駕車離開途中發生事故身亡。其親人認為組織酒局的人應該承擔責任,于是提起 70 萬元賠償訴訟。法院終審裁定:其無證酒駕才是致死的主因,共同飲酒者不承擔責任。
去年 8 月 6 日,仁懷市民楊某發朋友圈稱,自己想喝酒。另一市民羅某看到后,與他取得聯系,相約喝酒。7 日凌晨 0 時左右,羅某開車接楊某到燒烤攤吃宵夜。
宵夜過程中,他們遇到熟人王某、母某,于是共同吃喝,期間還有朋友陸續趕來。至凌晨 3 時 35 分,楊某向攤主買單。在楊某等人乘車離開后,羅某亦駕車離開。
凌晨 4 時許,羅某駕駛車輛行駛至仁懷市鹽津西路二橋橋頭路段時,與道路中央隔離花壇內巨型廣告牌支柱相碰撞,羅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仁懷市交警大隊查明,羅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 88.95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準。9 月 29 日,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羅某在該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面對親人的離世,羅某的家人認為,楊某等人在聚餐后未盡提醒、照顧義務,導致羅某身亡,應承擔賠償責任,于是訴至法院索賠 70 余萬元。
據法官介紹,在該案中,他們曾向幾名被告作思想工作,希望能從生前系朋友、對其不幸遭遇同情的角度夠適當予以補償,但原告堅持要求高額賠償,最終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羅某死于交通事故,并非飲酒過量引發身體不適致死,因此,聚餐飲酒與羅某的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此外,羅某系無證、醉駕、操作不當引發事故身亡,其生前對無證駕駛和醉酒開車的違法性、高度危險性這一生活常識必然或者應當知道,其醉酒后無證駕駛汽車上路,系實施違法行為時導致自身損害,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其親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共同飲酒者不承擔責任。宣判后,羅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訴。日前,遵義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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