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開展“斷卡”專項行動以來的五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之一:胡某、趙某楓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信技術人員,被告人趙某楓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技術人員。二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均系線路服務商,為李某經營AI智能機器人提供線路服務。2019年8月,李某了解到二被告人的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能獲取大量自然人姓名、電話號碼等公民個人信息后,分別向二被告人提出收購公民個人信息的意圖,二被告人均同意。之后,胡某以每條信息0.5元的價格向李某出售大量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人民幣386815.1元;趙某楓以每條信息0.06元的價格向李某出售大量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人民幣153135.5元。
案發后,胡某的家屬代其退繳人民幣53000元,趙某楓的家屬代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分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決二被告人按照各自賣出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數額支付賠償金,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二、裁判結果
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趙某楓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獲利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二被告人具有的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部分或全部賠償金等情節,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九萬元;判處趙某楓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同時判決胡某支付賠償金人民幣386815.1元,判決趙某楓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53135.5元;責令二被告人在市級媒體上公開登報賠禮道歉。
三、典型意義
大數據時代,信息網絡技術在為人們的生產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泄露問題也日益凸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僅侵擾群眾生活安寧,危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而且極易催生其他關聯犯罪。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就是一些不法犯罪分子能夠對被害人實施精準詐騙的關鍵因素。
本案中,二被告人利用職業便利,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向他人出售,屬于法律規定應從重處罰的情形。同時,本案公訴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后,審理法院堅持從嚴懲處方針,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對二被告人從重判處罰金刑;還依法判決二被告人承擔賠償損失、登報賠禮道歉的公益損害責任,以提高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成本,有力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面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新形勢,人民法院將堅持全鏈條打擊,切實斬斷電信網絡詐騙上游黑灰產業鏈,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勢態。
典型案例之二:楊某雄等3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1.2019年11月,被告人楊某雄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網絡犯罪,仍將自己的農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各1套以及向他人收購的3套銀行卡以每套2000元的價格賣給呂某鵬。楊某雄提供的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其本人的銀行卡涉及支付結算金額535266元,從他人處收購的銀行卡涉及支付結算金額3652376元。
2.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向某林自己辦理2套銀行卡,在他人處收購3套銀行卡,被告人楊某雄向被告人楊某雨收購5套銀行卡,后二人以2800元每套的價格將上述10套銀行卡賣給黃某。上述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向某林的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58290元,涉及詐騙進賬23000元,從楊某雨處收購的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3474918.92元,涉及詐騙進賬222000元。
3.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向某林從他人處收購2套銀行卡,以每套銀行卡2800元的價格賣給黃某。
4.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楊某雨向他人購買1套銀行卡,被告人楊某雄向他人收購3套銀行卡欲賣給黃某,后因被公安機關查獲,部分銀行卡未售出。
本案中,被告人向某林獲利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楊某雨獲利人民幣3000元。案發后,被告人楊某雄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8000元。
二、裁判結果
石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向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鑒于三被告人均系坦白、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據此,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楊某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向某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楊某雨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三、典型意義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多發、頻發,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身份難以追查的一個重要原因,正如本案所示,就是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所用的銀行卡、電話卡往往都是從他人處非法收購而來。嚴厲打擊非法提供“兩卡”等源頭犯罪行為,是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關鍵一環。
近年來,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聚焦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新特點,堅持突出“兩卡”打擊重點,依法從嚴懲處涉“兩卡”犯罪,全力維護群眾財產安全。在此,法院也提醒廣大群眾,在提高警惕、防范自身被騙的同時,也要防止自身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工具人”。
典型案例之三:胡某等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聶某貴、聶某峰在未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成立了“晨昂科技有限公司某辦事處”,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為“黑戶人員”辦理貸款的廣告,收集前來辦理貸款的“黑戶人員”所提供的銀行卡、手機卡等貸款申請信息資料。截至案發時,三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共計17張。
二、裁判結果
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鑒于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遂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別判處胡某、聶某貴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聶某峰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典型意義
“實名不實人”的“兩卡”非法交易,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猖獗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它不僅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了資金支付結算通道,還為犯罪分子隱匿身份、逃避打擊“提供支持”,從而增加了打擊治理難度。另一方面,它不但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且擾亂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應依法嚴懲。
本案中,三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微信發布虛假信息套取他人銀行卡、手機卡等信息,并非法持有大量的他人信用卡,違反了國家關于信用卡管理的規定,擾亂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最終自食其果,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典型案例之四:吳某等3人電信網絡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吳某在某市通過QQ聊天與“上家”認識,發現可以利用“貓池”設備幫助“上家”實施詐騙獲取非法利益,遂積極參與其中。根據上家安排,吳某主要負責在“貓池”設備插入、更換電話卡,上家按每張成功使用的電話卡150元的標準向其支付報酬。為逃避打擊,吳某聯系被告人吳某晶參與,后吳某晶又邀約被告人張某參與。
三被告人利用“上家”提供的資金購買電話卡、無線卡路由器、電瓶等與上家提供的“貓池”設備進行組裝后,分別于2020年10月17日、18日和21日,在某縣一村民組烤煙房內將電話卡插入“貓池”幫助“上家”實施詐騙,插入電話卡共計22張。同月18日,被害人孫某麗、陳某飛分別接到通過上述設備撥打的電話,被以網絡購物產品質量有問題、退賠賠償金等為由分別騙走人民幣6302元、1998.56元。
二、裁判結果
正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為其提供技術支持,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吳某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三被告人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均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遂依法以詐騙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吳某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化、鏈條化特征明顯。其團伙成員較多,各層級人員地位、作用各不相同。為有效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省法院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不同層級、不同環節的涉案人員進行區別對待,根據各自的層級、地位和作用,準確定性、科學量刑,確保罰當其罪。
本案中,三被告人雖然沒有直接對被害人實施詐騙,但三被告人將大量電話卡插入“貓池”設備并運行、操作,為犯罪分子通過撥打大量詐騙電話對不特定被害人實施詐騙提供了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在此,法院也提醒廣大群眾,君子愛財,理應取之有道,切莫貪圖蠅頭小利而付出難以挽回的代價。
典型案例之五:陳某等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1.2018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在網上購買了22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后,找另案處理的彭某恒幫忙,試圖以身份證復印件所有人的名義到銀行辦理信用卡。之后,彭某恒找到時任某郵政儲蓄銀行營業員的被告人童某蕓,以辦理ETC為借口,分批將上述身份證復印件交由童某蕓違規辦理了22張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后交給陳某使用。
2.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間,被告人楊某躍受陳某委托,以700元每套不等的價格先后幫助被告人陳某聯系購買了他人的“四件套”共計4套。2019年7月,楊某躍向他人購買了1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
3.2019年4月,被告人陳某意外獲知在某省農村信用社微信公眾號中,通過輸入身份證號就可查詢到公民身份號碼對應儲戶在該行開戶的銀行卡號、戶名及預留電話號碼,或輸入銀行卡號便可查詢到該銀行卡對應儲戶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戶名及預留電話號碼。為獲取大量數據,陳某聯系他人編寫了一個身份證號碼和銀行卡號自動生成腳本軟件,并通過該軟件將自動生成的銀行卡號或身份證號碼發送到某省農村信用社微信公眾號查詢,非法獲取他人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姓名、電話號碼等信息共計12984335條。
4.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利用非法獲取到的儲戶信息,通過篩選后撥打儲戶預留電話進行測試,得知有67名被害人在銀行開戶時預留的電話號碼已停用或已注銷,遂通過網絡平臺重新辦理并開通該號碼,利用該電話號碼再申請開通多個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并綁定被害人的銀行卡,利用銀行開戶時預留的電話號碼獲取接收短信驗證碼進行驗證,通過小額免密支付、銀聯掃碼支付等方式,將67名被害人銀行卡內的余額分批次轉移盜走,共計盜取人民幣1540817.74元。
5.2020年1月,被告人楊某躍明知被告人陳某給其取款的銀行卡內資金為違法所得,仍多次幫助陳某聯絡、接應同城“跑腿”服務人員到ATM機上取款人民幣20余萬元,并為此支付“跑腿”手續費人民幣4000元。
6.被告人陳某非法獲取他人的支付寶賬戶并使用,截至案發時,該賬戶余額為人民幣227423.93元。
二、裁判結果
福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陳某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數量巨大,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陳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楊某躍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掩飾、隱瞞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楊某躍幫助陳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其行為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童某蕓明知他人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仍利用工作便利違規辦理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陳某、楊某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楊某躍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陳某具有坦白情節,楊某躍、童某蕓具有自首情節;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綜合三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歸案后的表現,依法以盜竊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楊某躍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童某蕓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非法交易的“兩卡”,往往形成了上中下游相互勾聯、緊密分工合作的網絡黑灰產業鏈,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滋生蔓延的催化劑和助燃劑。依法嚴厲懲處涉“兩卡”犯罪,是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幫助鏈條、加強源頭治理的關鍵環節。為此,全省法院始終突出“兩卡”打擊重點,堅持全鏈條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全力維護群眾生活安寧和社會大局穩定。
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腐蝕了社會誠信根基,侵害了被害人財產權益。同時,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內外勾聯的犯罪案件,暴露出一些開卡部門管理不嚴、監督缺位等問題。人民法院對此依法進行嚴厲懲處,將有力震懾犯罪,并警醒相關從業人員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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