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底,自被告人沈某某出售其名下兩套銀行卡及電話卡給楊某某獲利2000元后,便開始做起了倒賣“兩卡”的“生意”。同年9月至11月期間,沈某某以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收購了李某某等18人名下銀行卡及配套資料共計23套,后又以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分別出售給楊某某、劉某等人,違法所得4萬余元。上述銀行卡又被層層倒賣給他人用于實施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其中賣給劉某的3張建設銀行卡涉及多起電信詐騙。2020年11月29日,沈某某得知其名下出售給劉某的建設銀行卡內尚有余額21657.86元,便產生了“黑吃黑”的想法,后通過掛失補卡的方式將卡內贓款取走占為己有。
鎮遠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資金賬戶用于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沈某某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結合沈某某犯罪的事實、情節以及認罪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
目前我國正嚴厲打擊“兩卡”違法犯罪活動,對于非法出租、出借、出售、收購“兩卡”(“斷卡”行動中的“兩卡”包括:第一類手機卡、物聯網卡等,第二類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等)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日常生活中,我們要保護好個人信息,提高法治和安全防范意識,切勿貪圖蠅頭小利。同時,個人要提高反詐意識,不要輕信陌生電話、短信,一旦涉及轉賬要求,請及時向有關部門核實信息或報警。(楊明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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