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2022年3月9日20時44分許,姚某、楊某(車主)一同飲酒后,由姚某駕駛楊某車輛,搭載楊某等人途經本縣大有鎮大坪大道石化加油站路段處,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姚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18mg/100ml,后將姚某帶至岑鞏縣人民醫院抽取靜脈血液進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8.43mg/100ml。姚某、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楊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控制人,在明知姚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機動車供姚某使用,放任姚某酒后駕駛其所有的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應以危險駕駛罪共犯論處。結合本案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審前社會調查意見,當庭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二、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官提醒:酒駕將受到行政處罰、醉駕將受到刑事處罰。同時車主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控制人,應妥善管理車輛,不得將車輛出借給酒后人員駕駛;在共同進餐過程中,明知駕駛員飯后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的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在自己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同時,也務必不能縱容身邊的人喝酒開車,這是對自己也是對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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