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3月期間,劉某的朋友聯系其幫忙轉移賭資和電信詐騙所得的資金,劉某為了賺取好處費,在多個銀行賬戶,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資金達22萬元,其中查實涉嫌的電詐資金高達 11 萬余元,劉某因此獲得“報酬”3000余元。后經民警電話通知,劉某主動到案。
法官認為:
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屬情節嚴重情形。鑒于其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岑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小編提醒:
當前,很多犯罪分子會通過各種手段,引誘人們接收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資金。殊不知,為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賬號、微信收款碼、接收轉移、隱匿財物會讓自己成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幫兇。賺錢雖不易,手段要合法。不要貪圖不義之財,為了蠅頭小利讓自己鋃鐺入獄,斷送自己和家人的前程。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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