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李某某將位于店面的門頭廣告牌承包給某傳媒中心進行制作及安裝。某傳媒中心安排雇員潘某、門某某去安裝該店面門頭廣告牌,并在安裝前要求店主李某某將電源斷開。施工過程中,店主李某某為了查看店面設計圖打開電源,導致在店外安裝廣告牌LED 燈的門某某觸電從梯子掉落倒地昏迷,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21年7月21日,門某某母親起訴某傳媒中心,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總計815904元。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門某某母親與某傳媒中心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某傳媒中心賠償門某某母親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50000 元。
某傳媒中心與王某當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后,認為店主李某某應當承擔此次事故賠償責任,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行使追償權。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各方過錯結果進行責任劃分,某傳媒廣告中心沒有對門某某進行進行安全培訓,在施工過程中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導致門某某死亡,因此某傳媒廣告中心應承擔70%的主要責任,店主李某某承擔30%的次要責任。在本案中,某傳媒中心行使追償權于法有據,其訴訟請求得到支持。(楊秀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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