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1時許,楊某榮準備了塑料刀、袖套、電線、手電筒等作案工具,趁鄧某睡覺之機,從鄧家樓梯上到二樓后從窗戶進入鄧某所睡房間,欲對其進行強奸,但其因害怕強奸后果嚴重,便放棄了強奸的念頭。
但當鄧某在被楊某榮手電筒的光亮驚醒后,楊某榮即用隨身攜帶的袖套將鄧某的眼睛蒙住,用電線將鄧某的雙手捆住,并用塑料刀威脅鄧某把錢拿出來。
在鄧某的指引下,楊某榮在鄧某房間抽屜里的錢包中搶得人民幣30元,在鄧某床上搶走價值780元的步步高手機一部。
隨后將蒙住鄧某眼睛的袖套及捆住其手的電線解開后逃離現場。案發后,楊某榮將搶劫時所用的作案工具燒毀,將搶劫所得的手機存放于家中。
2015年9月1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從其家中搜出該手機并發還鄧某。
那么,楊某榮的行為構成強奸未遂嗎?
公訴機關認為,楊某榮使用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楊某榮本欲入室強奸鄧某,因害怕后果嚴重,便放棄強奸念頭,后被鄧某發現,楊某榮持刀威脅、搶劫鄧某財物,其行為已轉化為搶劫。
期間,楊某榮使用暴力、脅迫的方式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觸犯了國家的刑律,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犯罪事實清楚。
根據照《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規定,楊某榮應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鑒于楊某榮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67條第3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基于以上事實,楊某榮的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量刑可能在3年以上。除此之外,楊某榮搶劫財物,依法是可以處以罰金。大家認為,楊某榮會受到什么樣的法律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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