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被告人潘某伙同何某(另案處理)、楊某(另案處理)竄至黃平縣上塘鎮將被害人任某、雷某兩家放養在坡上的三頭黃牛盜走,隨后雇請他人將所盜黃牛運至凱里銷贓。期間,因楊某家屬打電話詢問楊某偷牛的事,楊某和何某就提議將盜得的三頭黃牛運回上塘返還被害人,但潘某提出把其中一頭小黃牛賣出用以支付運費,三人即將所盜的小黃牛留在凱里由潘某處置,另外兩頭母黃牛由何某和楊某雇請他人運回上塘鎮坡上放養。
可潘某欺騙何某和楊某說小黃牛弄丟了,事實卻是將盜得的小黃牛在凱里銷贓獲利人民幣4600元,所得贓款自己用于揮霍。不久后兩名被害人在上塘鎮坡上將被盜的兩頭母黃牛找回。何某家屬得知此情況,便自行到凱里花費人民幣5300元將已賣出的小黃牛購得并返還被害人,何某家屬、楊某家屬并與兩名被害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由何某家補償被害人雷某家經濟損失人民幣1600元,楊某家屬補償被害人任某家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取得兩名被害人的諒解。后經黃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三頭黃牛價值人民幣37600元。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又愿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盜財物已發還被害人,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遂即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切莫因一時貪念,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美好的生活需要我們通過自己的勞動和雙手腳踏實地去創造。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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