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1年9月的某天深夜,被告人龍某駕駛白色五菱面包車,攜帶扳手用具等物品,從凱里市竄到黃平縣重安鎮、新州鎮等地對他人停放在路邊的貨車車輛電瓶實施盜竊,共計盜竊8只車輛電瓶,并于次日將盜得的電瓶賣給凱里市某廢品收購站違法所得800元。
經黃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告人龍某盜得的8只車輛電瓶價值人民幣2860元。
被告人龍某作案時駕駛車輛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龍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被告人龍某退贓、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所述,遂即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廣大群眾應將車輛停放到正規停車場地或其他安全區域,以避免發生意外情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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