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間,胡某、王某某、李某某、吳某某、潘某某先后因酒后駕駛被查獲或發生事故,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五人均屬醉酒駕駛。后經凱里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分別對胡某等5人判處二個月至四個月不等拘役,并處1000至5000元不等罰金。
案例一:
2022年01月06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持A2E證)酒后駕駛不按規定時間上戶的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車架號是:LEUNWBX0**3021032),由凱里經濟開發區往凱里市區方向行駛,途經我大隊在上瑞線1919公里300米處(小地名:凱里學院前門路段,道路類型:國道,道路等級:二級)酒駕查緝卡口時,執勤民警先對其使用快速排查酒精測試儀測試時檢測到酒精,于20時49分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測試時胡某拒絕配合,執勤民警當即對胡某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帶其到黔東南中西醫結合醫院進行血樣提取,為查明案情提取胡某血樣送檢。2022年01月11日收到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胡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255.75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二:
2022年01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無證駕駛貴HGR*50號小型轎車(使用性質:非營運)由凱里市區往凱里經濟開發區方向行駛,于23時33分在銀桂大道紅云路路口至高鐵南站紅綠燈路口200米(小地名:高鐵南站前門路段,道路類型:一般城市道路)的違法查處卡口時試圖駕車逃跑未遂被開發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果為:127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民警當即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帶其到黔東南中西醫結合醫院進行血樣提取,為查明案情提取王某某血樣送檢,2022年01月14日收到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王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 119.90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7年01月11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凱里市交通警察大隊查獲,并處以罰款壹仟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
案例三:
2022年02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駕駛貴H9**91號小型普通客車由下司鎮往凱里開發區方向行駛,途中于19時48分許,當車輛行駛至開創北路凱豐礦業至白午安置新區路口路段0Km+670m處(凱里經濟開發區白午紅綠燈十字路口)右轉彎時,與由白午安置區往貴龍客車廠方向直行的由駕駛人楊某駕駛的貴HX**88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某某駕駛貴H9**91號小型普通客車逃離事故現場,我大隊民警到李某某家中將其抓獲,我隊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對李某某進行詢問時李某某身體攜有酒氣,我隊民警并在李某某家中對其呼氣式酒精檢測,李某某拒絕呼氣式酒精檢測,我隊民警遂及開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將李某某帶至黔東南中西醫結合醫院進行血液樣本的提取,經送李某某的血樣至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于2022年02月15日收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254.63mg/100ml,李某某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四:
2021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吳某某酒后駕駛貴HH9**7號小型越野客車,沿上瑞線1929Km+650m(凱里西高速出站口)路段處,由西向東行駛,途中于23時47分許,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滑行追尾碰撞同向同車道在前方行駛,由駕駛人廖某某駕駛的貴HNG**1號小型普通客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現場對吳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經對吳某某檢測結果為213mg/100ml,后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84.96mg/100ml,吳某某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五:
2022年03月01日14時57分許,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貴HC1**1號輕便二輪摩托車由高新大道香山別苑至濱江大道0Km+50m(凱里經濟開發區消防后勤處紅綠燈)處起步并駛入人行橫道自東向西行駛的過程中與由高鐵南站往濱江大道方向行駛的駕駛人王某駕駛的貴AEP3**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刮撞,造成貴HC1**1號輕便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潘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對潘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84mg/100ml,后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90.41mg/100ml,潘某某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險駕駛罪。
證明選擇的對與錯
有時要用一生的時間
就像你拿起酒杯的手
會不會接著握住方向盤
這個瞬間的選擇
將決定你的一生
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時就會被判定為醉酒駕駛,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將會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
每一條法規
都是血的教訓寫成
若要家人無牽掛
酒后不要把車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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