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作出判決,維持榕江縣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至此,榕江縣首例物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效,由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賠償200余萬元,并限期對有關河道進行疏浚。
2018年3月,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G211榕江縣樂里至平永公路改擴建工程,并成立了工程項目經理部,項目部于2019年3月提交《香嶺大橋圓管涵便橋施工方案》,《方案》載明“河床段涌水超過管涵直徑四分之三時,立即封閉交通,并時刻觀察,若水位繼續上漲,立即安排挖掘機將便道挖除泄洪,排除險情,待險情排除后重新填筑便道,恢復便道的車輛通行”。該方案通過后,修建了香嶺大橋圓管涵便橋。2020年6月9日,榕江普降大雨,位于榕江縣樂里鎮平相村的往里河段因降雨造成積水,項目部挖開便道泄洪,雨量變小后,又進行便道回填。因便道影響行洪,平相村的村干多次要求項目部拆除便道,但項目部承諾會安排專人值守,若形成堰塞湖就及時挖開便道。同年6月23日,平相村委會向項目部發出書面通知要求拆除便道未果。同年7月9日至10日,榕江縣樂里鎮降大雨,至7月10日8時許,便道水位已滿管,平相村村干及樂里鎮干部電話通知項目部拆除便道,但項目部安排挖除便道的人員并未在事發地點值守。10時許,雨量變大,河道泥沙將涵管堵塞,水位快速上漲形成堰塞湖,11時許,洪水淹到上游平定寨花橋頂部位置,群眾報警求助,11時30分洪水漫過便道,被告公司值守挖除便道的人員及項目部負責人來到現場泄洪。當挖機挖開一條泄洪口后堤壩開始塌方,便道被洪水整體沖垮,形成的洪流沖向下游,致使下游國家投資修建的排洪渠、橋梁、道路受損,破壞了生態環境,同時也影響當地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生活安全,損害了公共利益。
榕江縣人民檢察院據此向榕江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榕江縣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本案中,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占用河道修建施工便道,形成堰塞湖并潰壩后,造成下游國家投資基礎設施受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生活,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公共利益。一審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橋梁重建費718240元、排洪渠修復費68351.31元、水泥路修復費1147598.34元,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費70000元,并對平相村平定寨至宰孖村的往里河河道進行疏浚,達到正常行洪的標準。
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利益,事關黨和國家大政方針,事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打擊破壞生態環境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之外,對于單純民事公益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規定了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近年來,榕江法院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司法理念,一直致力于轄區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審結了一批涉生態環境保護案件,并建立完善生態恢復機制,引導多起案件被告人主動承擔復綠補植、增殖放流等責任,助力生態修復,其中被告人孫某某、孟某某、高某某因非法采礦罪被判處刑罰,共同退繳的違法所得款3970810元全部追繳到位,該案在央視社會與法頻道和中國教育電視臺作為典型案例播出,在有力打擊犯罪的同時取得良好的普法效果。本案的判決,是榕江法院履行司法保護生態和公共利益的又一措施,既挽回了經濟損失,又起到了強大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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