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縣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龍某某與被害人吳某某既是妯娌,又是鄰居,卻因日常瑣事糾紛產生積怨,在一次爭執中,龍某某將弟媳吳某某手指咬斷。經鑒定,吳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龍某某在賠償了吳某某近五萬元的損失后,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施秉縣人民法院巡回審理本案,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龍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受害人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判決被告人龍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吳某某與龍某某因為瑣事發生打架。一人受傷,一人承擔經濟賠償后仍獲刑,均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希望在發生矛盾糾紛后,理智對待,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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