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譚某某(已去世)對外宣稱自己有臺灣“六二票(又稱五號票)”,“六二票”是飛機超重丟下來的,此票價值昂貴,可以拿去臺灣換錢。需要被告人趙某某前往銀行兌換成現金,因缺少經費,希望被害人費某某、萬某某、郜某某、楊某甲、楊某乙(已去世)等人提供資金幫助,并承諾兌換現金后給予高額回報。在獲得上述被害人同意后,被告人趙某某在明知不存在“六二票”的情況下,多次以前往銀行將票兌換成現金需要車資、住宿、招待等費用為由,向被害人索要10930元用于個人消費揮霍。
三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其實施的詐騙對象中,有多名被害人均為老年人,酌定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在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趙某某的行為就屬于數額較大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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