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下午,有網民在社交平臺散布七星關區又發生疫情的謠言,引發大批市民聚集搶購物資,造成惡劣影響。
畢節市、七星關區兩級公安機關第一時間開展工作,迅速鎖定不實信息系吳某某、章某某發出,公安機關依法對兩人口頭傳喚接受調查。經查,吳某某當天中午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微信群發布“麻園路和翠屏路已經出現了陽性感染者,聽說明天又要封城了”的信息。章某某在微信群發布“麻園路這邊說是今天拖走一個,做三次抗原都是陽性”、“快出門囤點東西了”、“聽說有幾個地方又封了”、“麻園那邊封了”的信息。
吳某某、章某某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的行為,已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較為惡劣。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擬對吳某某、章某某依法處以行政處罰,現根據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對吳某某、章某某采取健康監測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不傳播未經證實信息,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為疫情防控做出積極的貢獻。對于傳播不實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一經查實,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查處。
謠言的危害
在疫情期間,謠言會干擾公眾對疫情的認知和判斷、引發不必要的社會恐慌、擾亂公共秩序。
傳謠的后果
在網絡上編造、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
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民事主體的名譽權,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網絡安全法》
第十二條第二款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一)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確的防疫做法
面對疫情,堅守道德底線與法律法規。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作為網民的我們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互聯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依法上網,文明上網。不在微博、微信、貼吧等發布和傳播違反國家法律、影響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的新聞、信息,共建清朗網絡空間。
面對疫情,保持正確心態。謠言本身就是道聽途說、捕風捉影,往往無端加劇社會恐慌,不利于疫情防控。面對疫情,要保持冷靜,堅定信心,不信謠、不傳謠。
面對疫情,學會理智分析。疫情防控是一場綜合戰、系統戰,信息公開透明是整個戰役的關鍵環節。要保持淡定,學會理智分析,不為謠言所惑,更不為謠言所動。
面對疫情,提高科學素養。提高甄別信息真偽的能力,從疾控或醫療機構、權威新聞媒體了解疫情和防病毒知識,避免焦慮和資源浪費。
謠言止于智者,我們要有雙辨別網絡謠言的“火眼金睛”。不轉發不實消息,不亂發布不實謠言。在抗擊疫情的階段,所有公民應當萬眾一心,遵紀守法,共同配合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防疫工作,共同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