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鎮遠縣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公開宣判四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被告人劉某、周某、楊某、付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二年二個月,并處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罰金,同時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經查,2021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劉某、周某、楊某、付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銀行卡實施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以本人名下銀行卡出租或出售給他人,后被不法分子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支付結算。
鎮遠法院審理后認為,四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此外,被告人付某見財起意,通過補卡方式將卡中余額占為己有的行為還構成盜竊罪。鑒于四被告人均有投案自首情節,同時結合四被告人犯罪的情節輕重、認罪悔罪表現和退贓情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隨著各種新型網絡犯罪不斷出現,手段層出不窮,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諸如出租、出售個人銀行卡、電話卡、對公賬戶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賬號等,還有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洗錢等活動,都屬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形式。法官再次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保護好個人信息,切莫貪圖不法利益而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最終身陷囹圄。(楊明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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