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丹寨縣法院受理一起因用人單位誤將工資發入已離職員工的賬戶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案。
被告王某原本系原告某勞務公司員工,2020年3月,被告王某從原告某勞務公司處離職。原告某勞務公司還有另一名員工與被告王某同名,2021年9月,原告某勞務公司工資核算人員在發放工資時誤將當時在職的該員工工資9000余元發放至已離職的王某賬戶。
事后,原告某勞務公司向被告王某多次催還該款項,被告王某以轉賬錯誤系原告某勞務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為由拒不退還,后原告某勞務公司起訴至法院。
丹寨縣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王某仍然認為該款項系原告自身失誤導致而不應退還,根據原告某勞務公司提供的證據以及被告自認的情況,承辦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釋我國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并告知其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被告王某又以自己現在的務工場所封閉無法外出,自己沒有文化不會轉賬為由遲遲未履行返還義務,承辦法官遂告知其不返還的法律后果,并聯系到被告王某的家人再次進行釋法明理,后被告王某家人代為向原告返還了該筆款項。
至此,雙方在開庭前達成了和解,原告某勞務公司向法院撤回了起訴。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所以無論是否對方失誤造成取得不當利益,取得人都應返還不當利益。